《论自由》归结
《论自由》积极意义在于为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力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使得社会中的人相互交往稳妥而有秩序,减少纷争的发生。
密尔认为:
**所谓的人民意志,其实是多数人的意志
**对于成熟的人,即便是为了别人的好处,也不能强制别人去干他们不想干的事,但可以劝导
对于需要监护的人,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
**公共权力何时才能正当的干涉个人行为?只有当这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时,才能介入
比如绑匪被拘禁
**凡无关他人,本人就享有对这些事的绝对主权
比如:旷野中高歌
**主张思想和讨论上的自由,因为只有这样,讨论才能越来越接近真理,制度才能越来越完善,在这种自由的讨论中,真理不是被灌输的,而是真正的被理解,达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的境界
**原始的自由: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
规则性自由: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
密尔赞同的是规则性自由
**洛克从公民权利出发,主张我们应当建立一个符合民意的政府,当政府代表民意时,政权就具有合法性。这是现代政府的进步之处,政府体现的必然是民意,在这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不再是过去对立的关系。Mill则在理论上更进一步,他指出,即便政府是建立在民意合法性的基础上的,它依旧需要一种限制,因为社会集体由个体组成不意味着社会集体必然凌驾于个体之上,毋宁说,正是个体组成了集体,个体反而更加重要,个体的权利应当免于受到集体权力的侵害。这就是Mill的自由的真谛,它以个体为主体。个体第一,群体第二。个人权利第一,社会公益第二。它不是个人为群体而存在,而是群体为个人而存在。
**密尔理论的软肋在于,自由原理仅是为各项能力已臻成熟的人们而设的,但是向前追溯,什么才是能力成熟的标准呢?到达法定年龄和能力成熟又有什么必然联系呢
**人们拥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后,个性自然而然的产生了,人的个性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特别是首创性,密尔认为首创性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永远需要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作出更加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与感会的例子
**社会道德情操的绑架: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强势群体的毫无,成为实际决定社会规则的主要依据
这些规则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否则就要施以法律或舆论惩罚
**习俗的专制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进步都是一种持久的障碍,因为它总是不断反对志在发现优于习俗之物的那种气质,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气质或被称为自由精神,或被称为进步或改良的精神。
**人们都喜欢压制与自己不同的少数意见,这叫“多数人的暴虐”:人们总喜欢把自以为正确的世俗观点强加给所有人,控制别人的想法和生活细节
**如果有人问,假如一个人的意见或生活,看起来就是让我不开心,这算不算侵犯了我的利益?密尔认为,这可不能算。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生活都会相互影响,你为别人的生活感到痛苦,那是你自己的问题,和别人无关。这个道理就相当于,如果你因为比尔盖茨比你有钱而感到痛苦,那是你自己的问题,并不是比尔盖茨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