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坦厂艺术幼儿园办学规章
毛坦厂艺术幼儿园办学章程
毛坦厂艺术幼儿园办学章程
2010年11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阳光艺术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阳光艺术幼儿园
第三条:举办者(法人代表):金达军
第四条:本园性质: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本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六安市金安区教育局、民管办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 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依法办园,科研兴园”为办园方针;“爱心给孩子,放心给家长,满意给社会”为办园宗旨;“团结、求实、奉献、创新”为园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人才”是我们的指导思想。
第七条: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为四年,分为小班、中班、大班、学前班,适龄幼儿为三至六周岁。本园总面积1000平方米,可招收幼儿200名,教职工10人。幼儿园以育人途径多样化、保教工作素质化、管理体制科学化,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奋斗目标。
第三章 幼儿园园长 第八条:首任园长由举办者担任,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九条:本园的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颁发的教育大纲;
四、持专业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园长的职权:
一、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园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三条: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十四条: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十五条:本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学。
第十六条:本园完成办学宗旨、目标和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十七条:本园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园自行终止时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园儿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园章程,由举办者提出章程修改意向,与15日内报审,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园举办者。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教育局核准之日生效。
毛坦厂艺术幼儿园办学章程
2010年11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阳光艺术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阳光艺术幼儿园
第三条:举办者(法人代表):金达军
第四条:本园性质: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本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六安市金安区教育局、民管办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 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依法办园,科研兴园”为办园方针;“爱心给孩子,放心给家长,满意给社会”为办园宗旨;“团结、求实、奉献、创新”为园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合时代需要的人才”是我们的指导思想。
第七条:本园为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为四年,分为小班、中班、大班、学前班,适龄幼儿为三至六周岁。本园总面积1000平方米,可招收幼儿200名,教职工10人。幼儿园以育人途径多样化、保教工作素质化、管理体制科学化,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为奋斗目标。
第三章 幼儿园园长 第八条:首任园长由举办者担任,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九条:本园的园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颁发的教育大纲;
四、持专业合格证和健康证上岗;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园长的职权:
一、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投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园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三条:本园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十四条: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十五条:本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学。
第十六条:本园完成办学宗旨、目标和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十七条:本园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园自行终止时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园儿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园章程,由举办者提出章程修改意向,与15日内报审,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园举办者。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教育局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