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处理

基本账务处理

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反向。

相关规定

(1)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

(2)属于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额部分,投资方按比例进行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或反向)

处置时:按照被投资单位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不能转损益)

注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