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Java代码]覆写变长方法也循规蹈矩

建议6:覆写变长方法也循规蹈矩

在Java中,子类覆写父类中的方法很常见,这样做既可以修正Bug也可以提供扩展的业务功能支持,同时还符合开闭原则(Open-Closed Principle),我们来看一下覆写必须满足的条件:

1.重写方法不能缩小访问权限。

2.参数列表必须与被重写方法相同。

3.返回类型必须与被重写方法的相同或是其子类。

4.重写方法不能抛出新的异常,或者超出父类范围的异常,但是可以抛出更少、更有限的异常,或者不抛出异常。

 1 public class Client {  
 2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3        //向上转型  
 4        Base  base = new Sub();  
 5        base.fun(100, 50);  
 6        //不转型  
 7        Sub sub = new Sub();  
 8        sub.fun(100, 50);  
 9        //编译报错  The method fun(int, int[]) in the type Sub is not applicable for the arguments (int, int)
10     }  
11 }  
12 //基类  
13 class Base{  
14    void fun(int price,int... discounts){  
15        System.out.println("Base......fun");  
16    }     
17 }  
18 
19 //子类,覆写父类方法  
20 class Sub extends Base{  
21    @Override  
22    void fun(int price,int[] discounts){
23        //Varargs methods should only override or be overridden 
24        //by other varargs methods unlike Sub.fun(int, int[]) and Base.fun(int, int...)       
25        System.out.println("Sub......fun");  
26    }  
27 } 

请问:该程序有问题吗?—编译通不过。那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

@Override注解吗?非也,覆写是正确的,因为父类的calPrice编译成字节码后的 形参是一个int类型的形参加上一个int数组类型的形参,子类的参数列表也与此相同,那覆写是理所当然的了,所以加上@Override注解没有问题, 只是Eclipse会提示这不是一种很好的编码风格。

难道是“sub.fun(100, 50)”这条语句?正解,确实是这条语句报错,提示找不到fun(int,int)方法。这太奇怪了:子类继承了父类的所有属性和方法,甭管是私有的还是 公开的访问权限,同样的参数、同样的方法名,通过父类调用没有任何问题,通过子类调用却编译通不过,为啥?难道是没继承下来?或者子类缩小了父类方法的前 置条件?那如果是这样,就不应该覆写,@Override就应该报错,真是奇妙的事情!

事实上,base对象是把子类对象Sub做了向上转型,形参列表是由父类决定的,由于是变长参 数,在编译时,“base.fun(100, 50)”中的“50”这个实参会被编译器“猜测”而编译成“{50}”数组,再由子类Sub执行。我们再来看看直接调用子类的情况,这时编译器并不会把 “50”做类型转换,因为数组本身也是一个对象,编译器还没有聪明到要在两个没有继承关系的类之间做转换,要知道Java是要求严格的类型匹配的,类型不 匹配编译器自然就会拒绝执行,并给予错误提示。

这是个特例,覆写的方法参数列表竟然与父类不相同,这违背了覆写的定义,并且会引发莫名其妙的错误。所以读者在对变长参数进行覆写时,如果要使用此类似的方法,请找个小黑屋仔细想想是不是一定要如此。

注意 覆写的方法参数与父类相同,不仅仅是类型、数量,还包括显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