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官员详解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司法解释

  认真贯彻司法解释保障网间通信畅通

  ——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马东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请简要介绍其出台的过程及意义。

  马东:近几年来,我国信息产业得到了极大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特别是电信行业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以及文化娱乐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和影响力。但是,随着电信行业改革的深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各个电信运营商之间也时常引发恶性竞争事件。其中,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以及部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电信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为此,2003年4月,信息产业部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制订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接函后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了对相关问题,特别是当前实践中存在着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和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特点以及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以下简称《解释稿》)初稿,并于2003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检、*部、信息产业部以及六大电信运营商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随后,最高法院研究室又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调研组,先后赴成都、深圳、郑州、银川等地进行深入实地调研,与当地公检法机关以及通信管理机关和电信运营商等有关单位进行座谈,全面、深入地了解了实践中破坏和阻碍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现状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具体疑难问题等,并根据调研中收集到的各方面建议和修改意见,对《解释稿》再次进行了认真的补充、修改。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院法学所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检、*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单位的同志参加了此次专家论证会。根据这次专家论证会上大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修改意见,我们对《解释稿》作了最后的补充、修改,随即上报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后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该《解释》公布施行后,对严厉打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犯罪行为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为司法机关正确办理这类犯罪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电信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以及电信行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通过对这类犯罪的依法惩治和威慑,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蔓延和发生,保障和促进电信行业充分发挥对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的积极作用。

  记者:《解释》主要解决了实践中哪些法律适用问题?

  马东:根据司法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这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解释》主要解决了以下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定罪量刑的标准问题。由于刑法第124条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于破坏公用电信主设施犯罪没有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导致了对一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刑事案件无法处理或者定罪量刑的掌握尺度不统一。这也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解释》首先从明确规定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入手,对于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后果”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依据问题。